An Introduction to Singapore’s Tax System 新加坡税制简介

新加坡所得税税制概述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1947》,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 (包括公司和个人) 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赚取的收入也须缴纳所得税,有税务豁免的除外 (如: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 (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负责为政府管理税务、估定税款、征收税款、执行税款的支付并负责新加坡国内税收征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新加坡主要税种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关税、博彩税以及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 2008 年 2 月 15 日之后取消了该税种。

 

1. 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普通税率为17%。所有在新加坡投资的利润都要缴纳所得税,除非是在所得税法案中特别规定减免的。这些免除的收入包括股份和信托基金的红利以及固定存款的利息。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目及相应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17
分支机构税率(%) 17
预提税税率(%)
股息 0
利息 15
特许权使用费 10
分支机构汇回利润 0

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必须对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依法纳税。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

一般而言,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计税基础基本相似。不过,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但非居民公司却无权享受:

  • 居民公司有权享受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 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 对居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以及来自境外的服务收入实行税收减免。
  • 新成立的税务居民公司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最长三年的初创企业税收减免。

根据新加坡税法,新加坡公司每年需要呈报两次企业所得税,呈报日期分别是:

 

预估企业所得税 (ECI) 呈报日期

在财政年度截至日期后的三个月之内呈报(假如财政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号,预估企业税应该在2023年3月31号前呈报)

 

最终企业所得税 (Form C/C-S) 呈报日期

在每一个税年的11月30号之前完成电子呈报(假设财政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号,那本财政年度属于2023税务年度,最终税需要在2023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电子呈报)

 

企业所得税豁免计划 

– 初创企业税务豁免计划

满足初创企业条件的新加坡居民公司可享受最长三年的初创企业税收减免,应税收入豁免金额最高可达125,000新币。

 

从2020 税务年度起,满足初创企业条件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首三年的应税收入中,首100,000 新币的部分可获得 75% 免税,100,001~200,000 新币的部分可获得 50%的税收减免。

应税收入 豁免比例 豁免额度
首100,000新币 75% 75,000新币
后100,000新币 50% 50,000新币
总额 125,000新币

 

– 已运营企业部分税务豁免计划

从2020纳税年开始,对于已经运营超过三年的企业或不满足初创企业豁免计划条件的企业,应税收入中首 10,000 新币可享受 75%的所得税减免,之后的应税收入的 190,000 新币可享受 50%的所得税减免。

应税收入 豁免比例 豁免额度
首10,000新币 75% 7,500新币
后190,000新币 50% 95,000新币
总额 102,500新币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雇所得纳税,而无论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 居民个人获得境外来源的收入所得不必纳税,但如果国外收入所得是通过境内合伙企业获取、附带在新加坡雇佣或新加坡贸易活动上或者受雇于新加坡政府机构的,则不适用于这种豁免。新加坡居民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外国来源股息、外国分支机构利润和外国来源服务报酬,如果符合某些规定条件,将免征新加坡税收。在新加坡进行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个人将就其获得的利润征税,至于个人是否从事贸易性质的活动,视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则明确免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会因纳税对象(纳税居民或非纳税居民)和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新加坡实行累进税率制,除了个人所得税减免之外,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24税务年度起保持在0 – 24%之间。

 

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 定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SPR)和新加坡公民;或者
  • 一个公历年内在新居留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国雇员;或者
  • 本人在新加坡已连续工作三年,即使第一年和第三年在新加坡居留少于183天。

 

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准则(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的183天(跨年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183天。

纳税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CPF)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如果非纳税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在新加坡担任董事、演艺人员以及在新加坡进修实习的非居民个人除外。非纳税居民只对其在新加坡境内赚取的雇佣收入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5%,或根据居民个人所得税率缴税,以较高者为准,但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呈报日期是每年的3月1号到4月18号(每年呈报一次)。

 

3. 消费税

新加坡的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

从事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且年应税商品及服务营业额在100万新币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登记。进行了消费税登记的纳税人,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当然应税商品收入不到100万新币的公司也是可以自愿注册消费税,税务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从2020年1月1号开始,新加坡对电子数字服务行业的消费税做了重大更改,凡是海外公司给新加坡非消费税注册公司或个人提供电子数字服务,或售卖数字产品(例如:数字应用程序,数字音乐,数字电影,网络课程)的营业额超过10万新币并且全球收入超过100万新币,则需要在新加坡通过OVR (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 注册登记消费税,并且向个人或非消费税注册的公司收取消费税。

从2023年1月1号开始,新加坡财政部将OVR也延伸到了远程服务上,凡是海外公司给新加坡非消费税注册公司或个人提供远程服务的营业额超过10万新币并且全球收入超过100万新币,则需要在新加坡通过OVR注册登记消费税,并且向非消费税注册的公司或个人收取消费税。

自2007年7月1日之后,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为7%。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新加坡财政部在2022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决定从2023年1月1日之后,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增长至8%,2024年1月1号起,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将增长至9%。

 

其他消费税计划

新加坡还有一系列的消费税计划,有许多方案可供使用以帮助纳税人减轻遵从GST 税务管理的负担,并改善现金流。这些方案包括:主要出口商计划(MES)、特准承包制造商和贸易商计划(ACMT)、特准第三方物流计划(3PL)、进口消费税延期计划(IGDS)、特准海事顾客计划(AMCS)和专门仓储方案(SWS)。AMCS和SWS 自2011 年10 月1 日起生效。

消费税的呈报可以由公司选择季度呈报或月度呈报,分别是在季度或月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呈报(季度呈报2023年1月到3月的消费税,需要在2023年4月30号之前完成呈报。月度呈报2023年1月消费税,需要在2023年2月28日之前完成呈报。)

 

4.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与不动产和股份有关的书面文件征收的税。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在新加坡境内签署的文件,应在文件签署之日起14日内缴纳印花税;在新加坡境外签署的文件,应在新加坡收到文件的30日内缴纳印花税。

 

新加坡税务优惠政策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 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

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和企业发展局为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提升企业劳动生产力,推出了先锋计划 (PI)、总部计划(IHQ/RHQ)、发展和业务扩张计划(DEI)、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税收优惠FTC、全球贸易者计划GTP)、收购知识产权的资产减值税计划 (S19B WDA)、研发费用分摊的资产减值税计划S14C/D R&D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研究奖励计划和新技能资助计划等财政补贴措施。

View the full article in PDF here.

CONTACT US

Tax Advisory Specialists

Edwin Leow
Director,
Head of Tax
edwinleow@sg.cla-ts.com
Aaron Zhou 周顺
Manager, Chinese Client Tax Lead
中国客户税务主管
aaronzhou@sg.cla-ts.com

Share this Article

Recent Articles

GET A QUOTE